再审申请人新疆鸿晟************(以下简称鸿晟龙琪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县卫******(以下简称和田县卫健委),二审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也存在违约行为,缺乏证据证明。2018年11月14日冬季停工前,和田县卫健委只支付工程款893332.22元,只是合同总价的12.47%,其他工程款都是在冬季停工之后支付的,也就是说鸿晟龙琪建筑公司完成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9.3%,而卫健委只支付合同总价的12.47%,而到次年鸿晟龙琪建筑公司正开始施工时,卫健委强行申请人离场,关闭施工现场,停工至今。所以,并未按时完工,并且停工至诉讼,是因为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季节天气原因造成的,是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没有违约。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也存在违约行为,缺乏...(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