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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晟************、和田县卫******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卫生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新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新疆鸿晟************(以下简称鸿晟龙琪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县卫******(以下简称和田县卫健委),二审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也存在违约行为,缺乏证据证明。2018年11月14日冬季停工前,和田县卫健委只支付工程款893332.22元,只是合同总价的12.47%,其他工程款都是在冬季停工之后支付的,也就是说鸿晟龙琪建筑公司完成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9.3%,而卫健委只支付合同总价的12.47%,而到次年鸿晟龙琪建筑公司正开始施工时,卫健委强行申请人离场,关闭施工现场,停工至今。所以,并未按时完工,并且停工至诉讼,是因为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季节天气原因造成的,是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没有违约。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也存在违约行为,缺乏...(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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