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与上诉人宝鸡市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5)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宝鸡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康**向本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康**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宝鸡市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宝鸡市某**并未实际给上诉人康**安排岗位,当时并未有空缺岗位,被上诉人于2022年12月13日给上诉人打电话通知安排调岗,是为了应对上诉人要求赔偿刻意而为,一审仅靠一份通话录音便认定有调岗事实明显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原审认定上诉人工伤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6日,但在截止日时,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安排工作岗位,也未要求上诉人继续上班,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不符合生活费发放条件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9年8个月,却按照9.5年计算,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劳动关系自2013年4月1日延续至2024年8月11日,存续了11年4个月,却将养老保险损失按50岁计算,只计算了3.38年,未按上诉人实际工龄11年4个月计算,与法律规定相悖综上,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宝鸡市某**答辩称:关于生活费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生活费说法,从生效的法院判决可证明,对方所述因受伤无法工作,其岗位被别人顶替不得不回家待业与事实不符,实际是换岗位给上诉人调整其不愿意来,在上诉人受伤时被上诉人给其已结算工资,上诉人所述的生活费不符合规定关于原审法...(本文书还有7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