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因与被上诉人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的诉讼请求,支持庄**的反诉请求;2.由林**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1.林**在起诉及庭审中均提及案涉工程款为820000元,但庄**已经支付了超1000000元的工程款给林**,林**对此亦予以承认,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实际工程量及单价,庄**在一审庭审时就该情况向林**提问,林**对此回答不清,存在前后表述矛盾。如工程款为820000元,庄**已向林**支付了超1000000元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且林**应返还超额部分款项。2.因林**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双方未对案涉工程款进行最终的结算。林**修建的案涉房屋一直存在质量问题,并不是交付后才出现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案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交付使用后出现的问题,明显存在偏袒。林**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交付质量合格的案涉房屋,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本文书还有5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