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郭*、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郭*,被上诉人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借款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055元,由被告某**负担”。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0日,被上诉人二向被上诉人一借款20万元人民币,此款是郭*借给顾*个人的钱款,该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由付款人郭*给付收款人顾*个人账户,有中国建设银行鞍山鞍钢支行《客户回单》为证。一审法院庭审时被上诉人一和证人乔某叙述,被上诉人一是证人乔某的弟媳,两人是亲属关系。乔**上诉人单位从事财务工作,她为了偿还上诉人向自己女儿张某的借款,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诉人的公章盖在借据上,是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4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