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中铁六局建安公司宿舍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廖*、张*,被告人李**从廖*、张*向赌博网站的投注中按照相应规则获取返利。其中,李**在该赌博网站参赌的赌资数额累计为25万余元,下线张*参赌的赌资数额累计为13万余元,下线廖*参赌的赌资数额累计为58万余元。综上,由被告人李**担任代理的下线向该赌博网站投注的赌资金额为70余万元。20...(本文书还有3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