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物业***********(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物业合同关系无效。3.判令被上诉人某甲公司退还其在***小区侵占的公共收益,按份额支付给个人部份428元。4.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反诉请求费,上诉请求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庭没有就涉案合同与共公收益这两个关键性争议的问题进行庭上质证庭审,没有细节、证人证言,偏向于某甲公司一面之词审理判决不公。2.某甲公司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负责人及材料制作人签名或盖章。根据《民诉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该证明不符合法律形式,应不予采信。为此,根据这一条款,本***小区业主完全有理由认为一审法庭支持受理此案是与该法律条款相违背。3.某甲公司与张家围社区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按照签订物业合同的法定流程,将合同条款***小区公开公示,没有将合同条***小区业主大会审议决议授权。***小区业主有理由认为其双方是恶意串通,是***小区公共收益为目的。根据《民法典》154条之规定,当事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这个***小区五百多个家庭切身利益的具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一审法庭都不需要拿出来在法庭上质证审理吗?这样判决书上的“经审理查明”,是根据什么来“审理查明”?4.选定物业与签订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审法庭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用选聘物业等其它材料来偷换概念掩盖某甲公司与居委会私自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侵犯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5.在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供的关于签订合同的图片资***小区选聘物业时的场景,与签订合没有任何关系***小区在场的业主,一致同意选聘的是某甲乙某乙公司,其经理明***小区物业费每平米1元,停***小区业主。然...(本文书还有7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