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与被告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无需支付吴**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254.8元;二、解放军第七医学中心无需支付吴**2019年6月7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共十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920.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任护士,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到期因原告上级单位发出政办函,要求转变用工形式,同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双方无法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多次告知被告上述情况,其均不配合办理,自2021年5月31日起就不再到岗;本案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办案规则》适用范围;被告明*原告的客观情况且签订劳务派遣有利无害的情况下仍...(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