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梅**、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公路**弄xx号,窃得被害人周*1于家中的现金6,000元,后将赃款分别存入各自的银行账户。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梅**因涉嫌第一节盗窃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梅**、冉**因涉嫌第二节盗窃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周*1的陈述,证人申某、李*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清单、工作情况及冠字号查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梅**、冉**的相关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其中梅**实施盗窃犯罪两次(一次为入户盗...(本文书还有1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