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郑*、夏**、白*、夏**、夏**及原审被告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夏**、白*、夏**、夏**承担。事实与理由:1.夏某丁与段*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合伙关系。在海门区段*汽车维修经营部中,段*主要负责拉汽车维修业务及提供场地和工具,夏某丁带领多人以维修管理及劳务入伙。海门区段*汽车维修经营部未规定夏某丁的工作时间,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制约,双方是平等主体。夏某丁与段*于2021年9月相识,双方约定利润分配,即夏某丁七成,段*提供场地拿三成,该约定表明双方并非传统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综上,夏某丁与段*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郑*、夏**、白*、夏**、夏**一审中未提供相关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上诉人郑*、夏**、白*、夏**、夏**答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高*述称:就涉及高*部分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郑*、夏**、白*、夏**、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夏某丁与段*之间自2021年11月27日...(本文书还有5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