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淮检刑诉〔2024〕206号。指控。事实。
2024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郭**与妻子高静及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区中通快递站附近一饭店饮酒后,郭**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载着高某及朋友准备前往位于淮上区***小区的住所。当晚22时39分左右,郭**驾驶车辆沿淮上区龙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北路与龙华路交叉口东600米铁路桥下时,发现前方有交通民警在查缉酒驾,郭**为逃避检查,随即将车停下,与高某下车向民警查缉点行走。当晚22时43分许,郭**步行至交通民警查缉点后,民警询问其是否开车,郭**予以否认,...(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