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05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孔*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孔*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没有侵权行为发生,即使本案存在侵权行为,某某公司也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一审中孔*提交的(2015)**证经内字第**号公证书及(2021)**证字第**号公证书,案涉路段路灯与孔*的外观设计专利明显不同一方面,孔*提交的公证书中并无案涉路灯的俯视图,无法比对;另一方面,案涉路灯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仰视图存在明显不一致,包括图案形状及灯泡的安装位置等本案中,某某公司仅为案涉路段的施工单位,案涉路灯系某某公司从别处购买,购买后安装至案涉路段,并未另行销售给他人,某某公司仅为消费者,更不知道该路灯外观侵权,一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销售”进行扩大解释,明显超过一般人对销售的理解...(本文书还有4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