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安徽力天******、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安徽力天******的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67664元(利息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四倍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计5647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四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计176489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分段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计85528元,实际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本文书还有3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