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4年3月1日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
原告
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林某某,女,1994年11月**日出生,住海南省省直辖县。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偿还逾期贷款本金53,770.05元,逾期贷款利息1,454.90元及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65.51元;
答辩意见。
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查明事实。
1.贷款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5月31日;
2.共同借款人:无;
3.贷款金额:180,000.00元;
4.贷款期限:36个月;
5.贷款利率及费用:固定月利率7.2‰,逾期利率为合...(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