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凯里市公********(以下简称凯里市交警大队)扣押财物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辖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决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凯里市交警大队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扣押原告驾驶的车辆号码为贵05-5××**农用车违反法律程序和作为没有在扣押时出具扣押车辆凭证手续即扣押单给原告的行为违法;2.赔偿原告的购车款72000.00元;3.返还原告名下贵05-5××**农用车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以400.00元/天计算100天共计400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7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