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亿合*********(以下简称湖北亿合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原审被告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亿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田**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湖北亿合公司并不是原审适格的被告。湖北亿合公司与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小区店为两个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二者财务独立、人事独立。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小区店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等并不由湖北亿合公司承继。二、本案中,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小区店并未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连**丈夫冯*服刑并不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其一、冯*并不一定需要亲自到场签订买卖合同。即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以由冯*公证委托连**办理相关手续,虽受疫情影响,公证机关也可以采取视频办理公证手续。其二、连**之夫冯*正在服刑,属于二人的隐私,且对田**购房及办理过户并不存在重大影响。即使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小区店知情,亦无法律上的告知义务。其三,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并没有查封,湖北亿合公司潜江万***小区店对该房屋的查封不知情,也断然没有预料到该房屋会被查封。因此,湖北亿合房地产经纪有公...(本文书还有5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