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汪**、董某某乙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情况。
原告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董**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
一、判令汪**、董**向某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尚欠借款利息59956.76元、罚息0元、复利543.31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罚息、复利均以罚息利率5.325%为标准计算);二、判令汪**、董**向某某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律师费88210元:三、判令某某分行对汪**提供的位于成*市...(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