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某王*雷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王**与黄**双方签订的车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黄**与案外人四季某洲业委会之间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不是黄**拒绝向王**缴纳租金的合法理由黄**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1)王**与黄**于2017年6月5日签订车库租赁合同,约定王**将位于四***小区的24个车位租给黄**作仓库使用,租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年租金16万元黄**只支付了第一年租金,王**于2019年起诉黄**要求支付第二年租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黄**支付租金16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黄**提出减少租赁车位数的抗辩理由,但判决载明黄**未举证证明减少租赁车位数一事取得王**的同意该判决证明王**未同意黄**减少租赁车位黄**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王**支付24个车位的租赁费用同时,一审判...(本文书还有5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