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支付原告承包款27.6万元并赔偿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6.9万元(以后不管几个季度承包款逾期),两项合计暂为34.50万元;二、判令被告王**赔付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38元、律师代理费2.4万元;三、判令被告王**对被告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上列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的承包款增加至41.4万元(从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则本息两项合计暂为48.3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和被告王**及案外人罗**、何**共四人,都是“汝城县某砖厂...(本文书还有3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