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刘**驾驶黑j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集贤县**路**西门前处未避让行人,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男,殁年71周*)发生碰撞,造成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主动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集贤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压机动车道分道线、超速行驶、未避让行人,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再查明,黑j2****号轿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于某某财产****************,本案案发于保险期间内,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8万元,医疗费1.8万元;商业险责任限额为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元。被害人王**妻子是董**,1953年9月**日出生,二人育有王**、王**、王...(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