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粤财********(以下称广东粤财公司)诉被告珠海和***********(以下称珠海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出资额受让款9262461.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16810.76元(违约金以每日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为416810.7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12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保全服务费4580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原告向中山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山和*公司)增资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增资协议》(编号:2016粤财股权投增字第0013号),约定增资后原告持有中山和*公司6.84%的股权同时《增资协议》第七条约定:本次增资完成后,将由被告受让原告所持有的中山和*公司的股权,具体事宜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编号:2016粤财股权投购字第0005号)为准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编号:2016粤财股权投购字第0005号),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对中山和*公司出资的股权投资期为5年,在投资期届满后,原告同意依法将所持有中山和*公司股权转给被告,被告同意按合同约定受让标的股权,股权受让价款包括原告实际出资额(简称...(本文书还有5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