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王**、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余**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于购房款的来源及购房款的去向没有进一步深入审查,导致本案客观事实没有查明,损害余**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根据表面证据来认定孟**已经向王**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没有查明本案事实。2020年8月3日孟**汇给王**的30万元,8月4日汇给王**50万元,该80万元的款项来源于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诸暨商会(以下简称诸暨商会)。根据余**调查核实,王**是该商会副会长,商会会长叫吴**与王**关系非常好,余**怀疑转账支付的...(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