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某物*******与被告张**、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某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2,530.68元(4.5元/平方米/月×344.24平方米×21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30,981.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了坐落于沈阳市沈北***小区房屋,该房屋位***小区原告***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小区提供物...(本文书还有1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