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因与被上诉人元*四季********(以下简称四季公司)、云南凤凰********(以下简称凤凰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上诉请求:1.由四季公司、凤凰公司赔偿文**洋葱损失904016元;2.由四季公司、凤凰公司赔偿文**鉴定费50000元;3.由四季公司、凤凰公司赔偿文**违约金295653.8元;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四季公司、凤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土地林权证的登记人是凤凰公司,四季公司作为凤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四季公司没有权利、也不能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发包,仅可以在母公司的授权下代为管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四季公司与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文**向四季公司、凤凰公司交纳了承包期限内全部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四季公司、凤凰公司就负有保障文**承包土地种植所需用水的义务,因四季公司、凤凰公司对文**种植农作物不能有效供水,导致文**种植农作物因缺水而大面积干枯死亡,由此造成的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本文书还有5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