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青海平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6000元的劳务工资;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前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锦绵府邸的钢筋项目上带班,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的工资为12000元,同年12月10日,原告带班结束,被告仅支付了原告5个月的工资,就剩余的40天的工资不予给付。时至今日,原...(本文书还有4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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