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张**与被告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将店铺、设备(按移交清单)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13936元、设备折旧费13632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396元,合计71964元。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聂*、张**与被告白**于2020年9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99.53平方米)的商铺租给被告,租金6968元/月,每月1号缴纳租金,租金逐年递增5%。并给予被告1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设备设施折旧补充条款,将原告现有经营餐厅的全部设备、设施移交给被告,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设备、...(本文书还有3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