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向**、陈**、唐**、成都市某*********(以下简称成都鑫懿建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向**,被告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及被告成都鑫懿建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鑫懿建司立即支付原告租赁款、赔偿款583567元及利息159890.09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止,在此之后的利息以583567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陈**、向**、唐**对该租赁款、赔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原、被告签订了《建筑机具材料租赁合同》,合同中就租赁物、单价、违约责任等情况做了约定,工程结束后,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足...(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