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帅*、某有限公*(以下简称乙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帅*、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24187元;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2592.05元(以241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4月22日);3、请求二被告承担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保了被保险人王*所有的xxx号车的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256628.80元,保险期限为自2021年1月13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月14日24时0分止。2021年5月25日17时40分许,被告帅*驾驶车牌号为xxx**号车在外环高速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外环高速南侧20公里194米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案...(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