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诉被告张**、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3)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上诉请求: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23673.32元为33213.43元,即增加9540.11元。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误工费仅有2291.89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3944元,从上诉人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4月10日十二个月的实发工资金额以及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可以计算得出。一审判决认定为3571.63元,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诉人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本文书还有3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