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中***********(以下简称中鑫公司)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2日,被告与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仁东公司借款4000元,年化利率8%,分12期清偿。合同签订后,仁东公司依约向被告放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签订借款合同当日,仁东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