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筑工***、蔡**因与被上诉人某建材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筑工***、蔡**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109369.73元违约金;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顶帐协议》暂时无法备案的问题,认定上诉人违约,当属错误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时,未充分考虑到项目施工没有完工的事实,仅凭《顶帐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便认定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忽视了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控因素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陈述因xx1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计划完工,建设单位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办理案涉房屋的备案手续,并非上诉人恶意违约...(本文书还有4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