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薛**、郑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被告薛**、被告郑州某某********委托代理人邹*、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22年9月26日中午,原告在宝龙广场原横店影城为被告干活时被碰伤,先后到河南省某某医院、淮阳某甲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内踝骨折、右侧腓骨骨折。被告不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374.79元、误工费23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11032元、营养费1600元、交通费16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辩称,我已经将案涉拆除工作转包给原告丈夫,工资按日结算,中间没有利润提成,原...(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