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久丰********(以下简称久丰公司)与上诉人(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久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上诉人中建六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丰公司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久丰公司一审诉请中难度增加款25000元;依法支持久丰公司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本案工程竣工前后,久丰公司、中建六局双方针对工程款已经进行了实质性的结算,本案关于工程款数额并不存在争议。难度增加款25000元是中建六局单位认可同意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保护是错误的。1.本案的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2.本案的工程量,计量结束且发生了法*效力。工程施工期间,中建六局已经为久丰公司制作工程中间计量表,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业主、监理单位予以接受且均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由此证明,工程量已经计量完毕且发生法*效力。3.本案的工程款双方已经实质性结算清楚。这个事实,在本案中极其清楚。工程期间,中建六局给久丰公司出具了工程计量表后,...(本文书还有2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