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王**、王**、王*辩称,1.关于漏列主体的问题是不成立的。根据民诉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分公司具有独立诉讼资格,责任承担与诉讼主体在从事诉讼活动中不具有关联性。2.王*贵死亡原因问题,一审查明的事实客观真实,理由:王*贵死亡后,本案广州美星秀山分公司负责人邱**与彭**与石**、王**、王**、王*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中都没有对王*贵的死亡提出异议,同时,石**、王**、王**、王*在一审中提交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证明上明确排除他杀符合意外死亡的因素,一审又向法院提交了尸体照片,尸体头部颈部胸部均有致命性伤痕,同时在现场也有出血点,至于当时没有尸检的原因是广州美星秀山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对死亡原因并无异议。因此,石**、王**、王**、王*举示的证据能高度体现出死者是施工过程中砸伤致死的客观事实,一审作出常规性的推断对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可并无不当。3.针对责任划分,一审于法有据,城镇户口计算标准,可以解释在...(本文书还有3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