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聚兴******因与被上诉人汉中金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聚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保证金及支付佣金、利息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第56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合同,相互矛盾,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存在实质不同。一审在被上诉人未基于情势变更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单方依据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判决合同解除,判决错误。二、一审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且未对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导致判决结果不当。1.被上诉人对于合同解除是单方解除还是协商解除前后陈述不一致。被上诉人起诉提出合同解除的理由是上诉...(本文书还有3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