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蚌埠xx********(以下简称蚌埠xx公司)、原审第三人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小麦草加工费182553元。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不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87334.40元。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主要事实上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3年6月10日重新达成新协议,“出厂价500元一吨,头期发1000吨,向我方支付175元每吨加工费……”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不明确,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首先,根据双方2022年签署的第一份协议履行情况可以看出,被上诉人预估1800吨小麦草让上诉人加工,并卖给上诉人,上诉人只加工了1052.854吨,被上诉人认为未达到其预期目的,故要求上诉人将其卖给发电厂的300多吨小麦草产生的差价由上诉人补偿。也就是说,上诉人预估的1800吨草料都是要进行全部加工及购买的;同理,在双方履行2023年6月份签署的第二份协议时,协议中约定本意也是被上诉人将确定的1000吨草料委托上诉人进行加工并实际卖给上诉人的(上诉人实际上也加工了1043.16吨,加工费用为182553元,而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加工费144151元),导致上诉人的实际加工费损失3万元。其次,如果被上诉人不认为应该将加工好的小麦草卖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为什么又要卖给上诉人200余吨小麦草?被上诉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其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再次,上诉人花费巨资购买草料加工设备,主要就是为了赚取加工费的,如果被上诉人可以随意决定草料是否卖给上诉人,或者随意决定卖多少...(本文书还有7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