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田*、被告某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损失221683.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3日10时29分,被告田*驾驶豫a3****小型轿车顺s214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郸城县虎岗乡金彭*动车门口交叉口处时,与自西向东行驶横过公路由原告范**驾驶的四...(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