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为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短期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190000元。被告杨**原告出具书面借条1份。后被告迟迟未归还所借本金,原告也无法...(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