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李**犯贪污罪一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赃款80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李*、李**提出上诉。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西刑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赃款71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李*不服,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西刑申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李*仍不...(本文书还有14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