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羊款18338元、利息519元(按同期lpr自2024年3月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判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羊肉销售生意。2015年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60多只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12月3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货款22000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被告以羊肉抵顶货款3662元,下剩18338元至今未付。
吴**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吴**自杨**...(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