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曹**。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某市自然******,第三人某**、曹**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系指令审理程序,属于起诉后不间断的审理程序,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二、原审法院并未对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性质和意义进行审理和调查,却在结论中大量阐述网签备案的性质和意义,存在程序违法。三、本案的重点是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申请人已经网签备案登记的房屋违规改签在他人名下,该备案登记行为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