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陈**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大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大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赔偿具备合理性。案涉“事故责任认定书”足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经交警调解后已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明确约定陈**等伤者诊断治疗费先由三车交强险承担,超出部分由骈建平(商业三者险投保于某某大连分公司处车辆驾驶人)与连**(陈**所乘冀c8××**车辆驾驶人)共同承担。在无法对两次碰撞各自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进行确定的条件下,事故各方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已达成了“共同承担”的一致意见。综上可见,一审法院在上述证据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某某大连分公司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50%责任比例,完全符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该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公平、合理。二、某某大连分公司虽在一审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但因未其提供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于法有据。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接受陈**申请后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秦*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做出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一审判决采信该证据合理合法。陈**在一审程序中支出的诉讼费、鉴定...(本文书还有4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