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江顺***********与被告广州金亿*******(以下简称金亿达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亿达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75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57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为307.57元);2.判令被告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金亿达公司素有业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金亿达公司提供货物,被告金亿达公司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在双方交易...(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