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2年5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5年3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81年9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市彭*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某苗族**********(以下简称某某县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11日对上诉人某某县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张**、张**及张**、张**、张**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将某某县医院垫支的医疗费391526.69元作为损失按责任比例抵扣117458元,即某某县医院只承担合计189...(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