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上海市静******(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金176,964元、伤残补助金1,039,722元;对原告的医疗费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目前金额待定。
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进行了乳腺门诊手术。在手术过程中,主治医师认为原告手术反映身体状况不佳,经化验报告后认定原告患有乳腺导管原位癌,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后经被告出具的化验单,显示检验结果为:导管原位癌伴浸润非特殊型核ⅱ级。免疫组化:a片,chlponin(部分-)p63(部分-)er(80%,强+)pr(80%强+)hck(+)ck5/6(部分-...(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