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泾源************(以下简称:泾源县农商行)与被告马*、杨*、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源县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1、被告马*、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泾源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4272.45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本息合计94272.45元,并承担以年利率9.7875上浮50%计算的2021年5月19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杨*、刘**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31日...(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