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绵阳市广*********(以下简称广通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何*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审当事人就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经得当事人同意,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决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通电缆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何*、刘*对广通电缆公司“绵阳市广*********生产基地1#厂房”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何*、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广通电缆公司主张过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何*、刘*之前就已经丧失。一审中,根据何*、刘*提出的2014年9月16日,广通电缆公司与承包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勾**、何*、刘*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确定竣工结算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并验收合格,广通电缆公司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320万元,支付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三方同意用房产证贷款来支付工程款。但该协议中并未提到任何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关的内容,且何*、刘...(本文书还有5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