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案涉交投公司与工业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供货确认函》中约定,货物总价以《供货确认函》中确认的单价乘以实际数量计算,数量以买方下游终端客户过磅单为准计算。
2019年7月31日,工业品公司与交投公司签订《氯化钾项目对账确认函》《氯化钾项目对账明细表》,载明: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投公司向工业品公司购买氯化钾货物,交投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支付了全额货物预付款,现截至2019年7月31日预付货款与交货数据核对如下:交投公司共计向工业品公司预付货款131461004元,实际收货101811029元。工业品公司尚有价值29649975元的氯化钾货物未交付交投公司。工业品公司在该确认函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交投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工业品公司发出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还货款的相关的《履...(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