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银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力诚国际********(以下简称力诚贸易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二审当事人就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决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银行华兴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成都银行华兴支行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力诚贸易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在力诚贸易公司破产程序中,主张预抵押登记房屋优先权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成都银行华兴支行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和所主张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成都银行华兴支行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在力...(本文书还有4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