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匠*********(以下简称:东阳匠心公司)诉被告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7月8日、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杨**,被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第一、二次庭审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本人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44745.4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29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就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项目的水电工程达成了分包合同关系,合同关系达成后被告对该项目工程的水电部分进行施工。现项目工程已完工,经原告审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本文书还有3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