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普照明******与被告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普照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在网店上停止将“欧普”字样作为店铺名称使用;停止标注“opple欧普”字样从事产品宣传,并停止销售标注“opple欧普”字样的筒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普照明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公司产品涵盖led及传统光源、灯具、电工电器、吊顶产品等领域。原告于2000年7月21日注册了第1424486号“欧普+...(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